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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劳动纠纷律师解读合同期不等于服务期

合同期≠服务期

合同期是否就是服务期?不管是劳动者还是一些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都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着误区。有不少人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就是服务期限,中途解除合同就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其实,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切不可“张冠李戴”。

什么是合同期?
劳动合同的期限简称合同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具体期限。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合同期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劳动合同期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可以通过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必额外向单位支付离职费用。

什么是服务期?
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在该期限内,劳动者如果提前离职不再履行该服务期限的约定,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然,服务期也并不是在所有的劳动关系中都可以随便设定的